(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上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上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51幢4楼。法定代表人:杨大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振兴,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徐上埔。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上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镇江光宁航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