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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劳永光与谢达潮、许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永光,谢达潮,许雪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16-1号原告劳永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沙,身份证号码:×××1612。被告谢达潮,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036。被告许雪贞,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0367。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劳永光诉被告谢达潮、许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谢达潮、许雪贞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劳永光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一、冻结被告谢达潮、许雪贞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劳永光(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坐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中路48号203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