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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起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54号起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宏,职务主任。2015年12月26日本院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2年10月2日与被起诉人李志国夫妻、佟安龙夫妻、王义夫妻三户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户成立联保小组,起诉人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当日,起诉人与李志国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为李志国夫妻发放贷款7万元,用途为种地,年利率14.58%,期限12个月。贷款逾期后,李志国夫妻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李志国夫妻偿还贷款本息107190.30元,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及证明起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诉讼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以通知书形式对需要补正的材料予以一次性告知,限起诉人于2016年1月11日前补正,但起诉人在限期内未向本院提交,并坚持以现有材料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没有证明双方借款事实成立的基本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