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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兴华申请执行杜玉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04执11号杜玉英:你(单位)与孙兴华离婚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召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