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武与郑韶群、钟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郑韶群,钟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赵武,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杨昌灿,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韶群,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钟文珍,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与被告郑韶群、钟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11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郑韶群、钟文珍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868号案件中属于被告阙继勇的债权。原告赵武以其名下闽H×××××别克小轿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11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郑韶群、钟文珍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868号案件中属于被告阙继勇的债权。二、查封价值11万元范围内的原告赵武名下闽H×××××别克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