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许立柱与陕四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柱,陕西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20号原告许立柱,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陕四建)。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董事长。原告许立柱诉被告陕四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立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许立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立柱承担5元。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孙兴盛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