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8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洁,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本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为修水利,由组长决定组织全组组民开会筹集资金,并在会上决定将本组的一块未分配的公岭卖出,所得用于兴修水利。当时组长将通知开会工作交与被告人黎某某之父黎某甲,由黎某甲负责将开会时间及地点通知本组各户人家。因当时本组村民唐某某、黎某乙夫妻在本市市区务工,黎某甲遂托唐某某父亲转达,后唐某某夫妻缺席组上大会。组上开会后经其他村民一致同意将公岭卖出,黎某乙认为他们夫妻两人未能参加大会导致组上将公岭卖出损害了其利益,并认为系黎某甲未将开会通知传达到他们本人所致,遂与黎某甲家产生矛盾,并多次到黎某甲家吵闹。被告人黎某某得知此事后,从工作地点武汉市回到家中,欲与唐某某、黎某乙夫妻协商解决此事。2015年5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邀请唐某某、黎某乙夫妻在他家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两家因言语冲突而致矛盾升级,黎某乙搬起一旁的凳子欲砸东西,黎某甲上前夺下凳子,双方扭打在一起。唐某某见状欲上前帮忙,被告人黎某某上前截住并朝唐某某鼻子打了一拳,致其摔倒在地,被告人黎某某继而又用左手掐住唐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打了唐某某几个耳光并朝其胸口打了2拳。经伤情鉴定,唐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6),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当日,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5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同时,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黎某某所在的基层组织证实被告人黎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伤情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黎某乙、黎某甲、邹某某、兰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处罚。同时,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且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黎某某所在基层组织证明对其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