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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庞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增刚审 判 员  程洪斌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