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65号原告:郑某,村民。被告:陈某,村民。本院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黄纯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谯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