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菲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菲,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菲,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包钢特钢分公司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菲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静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静650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