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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吉祥共有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吉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26号原告:王某,女,2007年3月31日生,住辉南县。法定代理人:郭丽红,女,1981年3月1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跃明,男,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吉祥,男,1958年5月19日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吉祥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