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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无业。2015年6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藁城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抓获,同���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河北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91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并透支使用,截止2014年6月10日共透支本金29954.9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予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加以证实: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东路支行报案材料及报案时提供的委托书,书面证明材料、《催收档案》、《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函》,短信催收图片,证人许某证言,河北银行账单交易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出具《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材料、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及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材料(显示未发现被告人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本金计29954.99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及悔罪表现,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朱某依法返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东路支行2995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丁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