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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赵庆臣与丁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臣,丁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臣,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丁喜平,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庆臣申请执行丁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150.0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人吴东洋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