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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6号原告金某。被告刘某。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