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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8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余国伟、乔明与黄合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伟,乔明,黄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807-4号申请执行人余国伟。申请执行人乔明。被执行人黄合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执民字第80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合信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川路190号琪鲁嘉园23幢202室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汤海斌、潘红燕(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704193127)以6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舟普执民字第80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合信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川路190号琪鲁嘉园23幢202室房产的查封。二、黄合信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川路190号琪鲁嘉园23幢202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汤海斌、潘红燕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汤海斌、潘红燕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汤海斌、潘红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由汤海斌、潘红燕承担房产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房产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房产原所有人黄合信承担。四、被执行人黄合信所持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川路190号琪鲁嘉园23幢202室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作废。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O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顾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