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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鲁旭与杜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旭,杜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鲁旭,男,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杜玉峰,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鲁旭与被执行人杜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杜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玉峰的家庭共同财产,其妻子赵秀珍在宁城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819480101200006221100)的工资收入40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冯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