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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13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张某。上述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冀G×××××长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王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冀G×××××长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