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13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张某。上述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冀G×××××长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实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王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冀G×××××长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