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婷与上海跃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上海跃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06号原告徐婷,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跃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XXX号金储广场4幢1层B区。法定代表人王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婷诉被告上海跃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婷负担。审判员 王芩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