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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诉王继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565号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秀凤,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玺光,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继壮,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继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00元,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盖州翔润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