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字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字45号原告王某。被告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