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成,韦晓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91号原告:杨佰成,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巩固村八组。被告:韦晓莉,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