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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成,韦晓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91号原告:杨佰成,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巩固村八组。被告:韦晓莉,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