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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武学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武学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3号B座2707室。法定代表人曲国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学香,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代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学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华资国信金融系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倪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