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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与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2民初字第98号原告: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85号经营者:赵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号。委托代理人:杨彩霞,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号。被告: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58号。原告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与被告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8352元、误工费900元、交通费2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原告给被告制作请帖4800份,2015年9月17日被告签收上述货物,合计8352元。因该款项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货款8352元;二、驳回原告天山区前进街勤诚信电子产品经销部要求被告新疆万年海港大酒楼有限公司承担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