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729号原告赵某,职业不详。被告王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玮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