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美仁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2号罪犯陈美仁,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美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出赃物折款人民币227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美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美仁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1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美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美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美仁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美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