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铁军、李海龙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李海龙,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303号原告:王铁军,女,汉族,1958年4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原告:李海龙(李忠仁继承人),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邱好,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军、李海龙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忠仁于2015年5月17日��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原告李海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道义镇道义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李海龙为李忠仁唯一法定继承人,并提出恢复本案诉讼。本院决定恢复本案诉讼,现原告王铁军、李海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军、李海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宇声代理审判员  何 岩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