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贤芳与刘进伟、张鲁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芳,刘进伟,张鲁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周贤芳。被告:刘进伟。被告:张鲁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徐亦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芳与被告刘进伟、张鲁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贤芳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刘进伟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贤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贤芳负担。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