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财保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红与被申请人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董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解除扣押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红,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董永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财保第00002-1号申请人袁红,女,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被申请人董永生,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袁红与被申请人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董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确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董永生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的豫QT83**号轿车,现被申请人董永生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永生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永生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河南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县出租汽车分公司的豫QT83**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