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金安区农资公司经营部与陈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安区农资公司经营部,陈锦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65号原告:金安区农资公司经营部,住六安市裕安区三里街193号被告:陈锦东,男,汉族,住南门菜市场与解放路东侧200米拐弯第一家.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安区农资公司经营部与被告陈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安区农资公司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陈锦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李红枫审判员 卢继宏审判员 李邦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