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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景兰与刘玉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兰,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7号申请执行人吴景兰,农民。被执行人刘玉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景兰与被执行人刘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厂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玉梅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