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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开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59号罪犯刘开波,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开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开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开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四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一四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2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开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刘开波犯罪情节恶劣,财产刑执行不积极,对其减刑应予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开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