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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新隆与被告黄耀珍、西乡县南岭花炮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隆,黄耀珍,西乡县南岭花炮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74号原告吴新隆,男,汉族。被告黄耀珍,女,汉族。被告西乡县南岭花炮厂。负责人史波,男,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隆与被告黄耀珍、西乡县南岭花炮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需重新收集证据,更换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新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