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瑞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颖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686号原告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德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秉龙,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婷婷,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瑞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第三人东莞市颖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凤姣,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颖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瑞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颖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瑞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颖锋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由原告群亿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开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