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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荣桂与宋丰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桂,宋丰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18号原告:刘荣桂,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惠玲,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丰庆,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桂诉被告宋丰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丰庆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荣桂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桂撤回对被告宋丰庆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