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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42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929。委托代理人:李文,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73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璐冼日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