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42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929。委托代理人:李文,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73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璐冼日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