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福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蒋春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上海福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投资人杨波。委托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宝,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福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蒋春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福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0元,由原告上海福格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