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贇与陈德军、朱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贇,陈德军,朱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424号原告:陈贇。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军。被告:朱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贇与被告陈德军、朱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贇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