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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贇与陈德军、朱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贇,陈德军,朱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424号原告:陈贇。委托代理人:申屠玎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军。被告:朱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贇与被告陈德军、朱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贇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