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剩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剩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99号原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剩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剩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其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经查,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因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决定本案中朱剩平是否构成工伤,故本案的审理必须以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