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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章胜祥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胜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91号罪犯章胜祥,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章胜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章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章胜祥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胜祥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朱叶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