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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7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虎与胡雅荣、刘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胡雅荣,刘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204号原告:李虎。委托代理人:张秋翔、应妥,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雅荣。被告:刘金群。原告李虎为与被告胡雅荣、刘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止为15万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中利息部分变更为: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李虎的委托代理人张秋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雅荣、刘金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胡雅荣、刘金群于200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胡雅荣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李虎借款28万元。同日,被告胡雅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胡雅荣因生产需要向李虎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如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人承担每天按借款本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雅荣、刘金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虎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被告胡雅荣、刘金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