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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商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三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三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商初字第01529号原告苏州市三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师惠坊80号。法定代表人周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大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镇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马锁琴。原告苏州市三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学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三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里氏温度计、表面粗糙度测量仪、高度尺适配器和数显高度尺各一台,总金额198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收获后仅支付原告5000元,余款14800元未支付。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48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6月3日销售合同传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的标的、付款方式等;2.送货单三张,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3.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认证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19800元增值税发票,被告已抵扣认证;4.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14800元未付。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被告通过传真形式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里氏温度计、表面粗糙度测量仪、高度尺适配器和数显高度尺各一台,合同总额19800元。该合同还约定,需方单位(本案被告)联系人为赵国洪。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由被告联系人赵国洪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198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票后予以抵扣认证,且认证相符。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元,剩余148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8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三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800元,并承担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丹阳市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学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庆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