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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清华,襄阳星火惠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清华,曾用名王青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友超,襄阳市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参加庭审,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襄阳星火惠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桂梅,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有功、李晓霞,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清华因与被上诉人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超,被上诉人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有功、李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陈守军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