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清华,襄阳星火惠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清华,曾用名王青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友超,襄阳市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参加庭审,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襄阳星火惠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桂梅,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有功、李晓霞,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清华因与被上诉人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超,被上诉人星火惠农食用菌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有功、李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陈守军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