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校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校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朱校妥,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沈心德、曾梦华,上海创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都卸坪2号。法定代表人练蔚焕,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校妥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校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信仁审 判 员 张启琳人民陪审员 叶华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祥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