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赵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赵云峰,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王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倪存真。被执行人赵云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2单元410。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被执行人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被执行人王会玲,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联系方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申请赵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云峰、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王会玲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本案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322号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洪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