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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武汉永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氧气润和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氧气润和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07-1号原告:武汉永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G栋1层62室。法定代表人:蔡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遵元、赵红柏,均系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氧气润和体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65号月湖景苑第A幢1-2层商铺,现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大道枫园1-1-2804。法定代表人:王丹,系该公司策划。委托代理人:宋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张敏。委托代理人:兰海群。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永辉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氧气润和体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敏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