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文琴与俞申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琴,俞申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424号原告:曹文琴。被告:俞申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琴与被告俞申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琴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曹文琴负担。审 判 员 章 琴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