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胡宁申请执行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宁,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72-1号申请执行人胡宁。被执行人陈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胡宁申请执行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国强的川AXXX**凯宴B5小型汽车、川AXXX**思铂睿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