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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86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销售员。2011年1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奉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扣分12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寿奇光,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1525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任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任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任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5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