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苏瑞宝、刘润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海燕,苏瑞宝,刘润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2民监1号原审原告:高海燕,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神华准能公司铁路信号段职工,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原审被告:苏瑞宝,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原审被告:刘润祥,男,1968年7月5日,汉族,神华准能职工,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原审原告高海燕与原审被告苏瑞宝、刘润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准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丽琴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奇永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