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少瑜诉贾顺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瑜,贾顺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杨少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贾顺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少瑜诉被告贾顺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少瑜负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源: